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 份 证:
身份证地址:
家 庭 地 址: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上海市 区 (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本租赁物提供的配套设施包括:甲方保证建筑物用电、足够的生活及消防用水。
第三条 乙方承租后使用功能为 ,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 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及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没收保证金及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条 乙方承租期间所耗用的水、电、空调、电话、停车等费用,根据甲方统一规定,
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缴纳。如乙方未按时缴纳前述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前述各项服务,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安装 门左右电话,并由乙方承担上述电话安装费用。
第六条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若乙方需要续租,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就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书面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甲方有权另行招租。
第八条 租赁物免租金期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免租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收租金。
第九条 甲乙双方一致明确,甲方保证乙方依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享有租赁使用权。乙方 依据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如由于第三方的原因,甲方未能保证乙方的租赁使用权时,由甲方负责将乙方未实际承租使用该租赁物的预收租金部分和保证金退还,同时双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若 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甲方代扣代缴款项等)后,剩余部分在30天内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得抵冲租金和其他费用;保证金不计利息;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另行招租,同时要求乙方承担三个月租金的赔偿责任;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乙方应付租金为每个月人民 币 元。按先付后用的方式,每 个月支付一期租金,每次应付租金人民币 元,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期租金,以后从免租期届满之次日起,每期的前一个月的公历 日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另行招租,同时没收保证金,并且要求乙方承担两个月租金的赔偿责任;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乙方应付物业管理费为每个月人民币 元,从 年 月 日开始起算。按先付后用方式,每 个月支付一次物业管理费,每期应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期物业管理费,以后每期的前一个月的公历 日前支付下一期的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 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隐患。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及附属设施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证乙方和乙方转租后的第三人合法经营,若因此而受到相关行政 部门、公安、司法、协会等的处罚以及第三人的诉讼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制度,积 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大楼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 用途。
第十七条 乙方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包括电焊、风焊等明火作 业),须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因该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合理 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
第十九条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当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乙方人员及其他必 要的保险,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可能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若乙方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必须提前将方案报经甲方和有关部门 书面同意,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装修和改建。但是,甲方的同意并不能免除乙方因其行为对租赁物和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就擅自行为,或者未按照报批 方案行为的,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应当由乙方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所收任何款项不予退还,若所收款项低于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不再续租,或者因乙方原因及政府行为和不可抗力
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对其装修、设施和营业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不再续租,或者因乙方原因及不可抗力提前终止本 合同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也可以将租赁物不恢复原状交还甲方。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不再续租,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双方解除合同的, 乙方应当从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两天内向甲方返还租赁物,双方签订返还交接单,逾期由乙方按照租金标准的1.5倍承担逾期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租赁物转租,但转租不影响乙方对甲方承担 的本合同责任。
第二十六条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逾 期付款额的每天千分之一承担滞纳金责任。
逾期付款满30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付款额的每天千分之二承担滞纳金责任直至实际全部付清为止,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付款满30天的,甲方也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所收任何款项不予退还,同时要求乙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付款额的每天千分之二承担滞纳金责任直至实际全部付清为止。
第二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人的赔偿、罚款、 行政收费、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后可得租金和其他收益)和其他直接与间接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为处理该事务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法律文件的修改或政府实施 市政建设或者其他征地动拆迁等政府部门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凡因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 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前述情况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三十一条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外墙、楼顶等部位设立广告牌,应当经甲方书 面同意,统一规划设置,同时应当报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但这种同意和批准并不能免除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甲方和第三人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或甲方为乙方设立广告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应缴的税收。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应以书面形式 进行;双方收件地址以本合同记载为准。任何一方若变更收件地址应及时书面告制对方,否则对方向本合同所载收件地址付邮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合同任 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为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合同签约人(签字): 合同签约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