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第一条:场地用途
乙方在第九中学游泳馆开办游泳培训班,使用时间以乙方提供的训练时间为准。
第二条: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利润分成
培训班所收费用按甲、乙方50%分成。
第四条:甲方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第九中学游泳馆培训所需要的指定训练时间内的训练场所以及配套设施。
2、负责配合乙方进行招生和训练所需要的事宜和工作。
3、负责对乙方每期招收学员的人数进行监督确认。
4、按第九中学游泳馆各项管理规定,对乙方实施管理,出现违反制度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现象,经多次协商后仍未改进,经确认后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五条:乙方责任
1、教练员应具备开办游泳培训资格认证。
2、严格遵守“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和石景山区减溺工作实施意见的各项内容,配合各级减溺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减溺事故零。
3、负责招收学员和培训班教学的全面管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培训各项活动,学员不得提前入场,任何学员不得自行进入场馆,结束培训须清点人数统一带出游泳池。
4、严格执行区减溺工作办公室的要求,遵守游泳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超负荷收学员,初级班每名教练员带学员不得超过15人,提高班不得超过20人,学员年龄原则应在5周岁以上,不招收不适合游泳和训练的人员。
5、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要全权负责培训班学员的人身及生命安全,培训班学员如出现溺水及磕碰现象由乙方负责。游泳场馆所有培训班聘请教练及工作人员等事宜由乙方总负责。
6、乙方必须对所有培训班学员进行场馆各项规定的教育,避免发生纠纷。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游泳培训班12课时/期。
2、如遇游泳场馆办大型活动,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如需要培训班暂停直到活动结束。
3、教练员的聘用由乙方负责,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参于教学。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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