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千阳县新华书店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安全驾驶公务车辆及安全责任的承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之目的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车辆所有人,(甲方)和车辆驾驶人(乙方)就车辆安全使用事宜及乙方驾驶可能发生的安全责任承担,使甲、乙双方依本协议承担各自的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车辆的安全使用。
二、本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为无固定期限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至乙方不再驾驶甲方车辆时止。
三、甲方给乙方提供的车辆情况
甲方提供给乙方驾驶的车型号为,颜色为黑色,车辆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
四、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①负责办理车辆的各种保险及各种必备行驶手续,保证车辆合法使用。
②负责交纳车辆税费。
③负责车辆定期保养、维修、以维护机件完好。
2、乙方义务
①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保证自行驾驶,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②乙方应认真掌握其使用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每月实施定期检查,保证车况完好。
③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五、事故责任的承担
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并协调处理。若保险责任事故系乙方违反交通规则或其它过错行为导致的,乙方应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的损失。
2、乙方人身意外伤亡的责任承担
①乙方在工作时间驾车或在其它执行公务时间(工作时间指因公出车时间)驾车,发生事故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亡的,除由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付外,甲方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抚恤补偿金:发生事故后痊愈不构成残疾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6个月基本工资;
发生事故后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2个月基本工资;
发生事故后构成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4个月基本工资;
发生事故后不幸死亡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家属30个月基本工资。
②在工作时间外(私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乙方意外伤亡的,无论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如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支付抚恤补偿金。
3、其它赔偿责任
①由乙方的原因造成车辆扣押、罚没、罚款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②乙方应按甲方指定厂家对车辆进行维修,由乙方擅自维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③乙方应时刻注意防盗、防抢、防火,确保车辆安全。在工作时间或在其它执行公务时间若因乙方的过失造成车辆遗失、被盗、被抢、火灾或其它车辆损害情形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④在工作时间或在其它执行公务时间非因乙方的过失造成车辆的遗失、被盗、被抢、火灾,损失由甲方承担。
⑤由于乙方饮酒、药物麻醉以及将车辆私自借与他人使用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法定机关的认定为准。
5、本协议涉及的车辆被盗、被抢、火灾之事以公安机关认定为准。
6、本协议涉及的乙方应付赔偿责任的情形,乙方应根据本协议主动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自乙方工资及奖金中逐月扣除一定金额,直至达到乙方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止。
六、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一年内能认真履行本协议,并未发生任何不安全责任事故,奖励驾驶人员300元。
甲方: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xx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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