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住宿场所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二)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
二、卫生知识培训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个人卫生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持续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二)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持续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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