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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租赁合同

来源:乌哈旅游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与承租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租车条款: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 的 品牌车(车牌号为 )租给承租方使用;

  二、承租方租用的车辆用于承租方合法营业所用;

  三、租用期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提前停用应在10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出租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照收租凭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收回;

  四、租金为每年 ),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按年结算支付租金。

  五、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承担所租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加油费、过路过桥费、交通违规处罚款及车损维修费用等,车辆年检、交强险等费由出租方承担),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

  六、与本凭相关的需由出租方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由承担方代为扣缴及办理;

  七、双方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收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金额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另订附件条款;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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