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方根据《广告法》、《民法典》及本地政府有关户外广告审批规定签定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墙体广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发布事项:
1、发布时间
第一阶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阶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阶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阶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广告发布地点大致分布:
第一阶段共 处: 镇 处、 镇 处、 镇 处、 镇 处、 乡 处;
第二阶段共 处: 镇 处、 镇 处、 镇 处、 镇 处、 乡 处 ;
第三阶段共 处: 镇 处、 镇 处、 镇 处、 镇 处、 乡 处 ;
第四阶段共 处: 镇 处、 镇 处、 镇 处、 镇 处、 乡 处 ;
合计:共 处
地点描述:镇级公路主干道两旁(方向以各村往乡镇方向为主)、 村级公路主干道两旁、各村大队部、医务室附近。
二、广告制作形式:
1、制作项目内容:
2、制作材料:
3、制作时间:效果图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毕,如遇天气原因,往后顺延。
三、广告制作费用:
1、面积依墙而定,实际地点及尺寸以甲方委派代表指定为准,单价 元/平方米(包括材料、施工费,墙体租金),每一阶段面积约 平方米,造价约 元。
广告制作完工后,若实际制作面积与合同签定工程量有少许出入,以实际面积结算,允许有 %的增减。
2、付款方式:合同签定时首付元,大写: ,每阶段制作完毕验收合格,按实际面积核算总金额后,甲方支付本阶段金额的 % 后开始下一阶段广告制作,其余 % 作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在 3个月内 支付完毕。 同一乡镇的高墙和矮墙广告在同一阶段制作完成,统一结算。
四、其他:
1、甲方如不按时付款,乙方有权自行处置广告位,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保留向甲方索赔的权力;
2、广告若因墙体拆除、新建筑物等遮挡,乙方概不责任。乙方对墙面广告提供的免费维护期为3个月,从甲方收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计起(同行、竞争对手的故意行为不在此列),甲方维护要求应在本期限内书面提出,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完成。如在收到通知后在7个工作日内仍未维修完毕的,甲方有权在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相应款项,如3个月后出现其他广告覆盖,乙方可不予负责。
3、验收。甲方收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员验收,超过7日不验收,即确认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真实有效,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无条件付款。
4、乙方提供照片但不提供广告发票。
5、签定本合同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如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甲方需结清乙方相应款项,并按合同标的与该款项差额的 %支付补偿金。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六、乙方将墙体广告照片和广告地点编号明细在制作完毕后交付甲方作为本合同 附件。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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