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林政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通告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林政资源秩序,巩固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封山育林期间,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如发现有盗伐、滥伐现象,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处理。
二、规范经营加工秩序,杜绝违法收购竹木。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地,并建立健全木材原料购销台帐。各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和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林木;不得擅自将非商品材以各种方式转换为商品材进行流通。
三、理顺木材流通管理,制止违法运输木材。从林区运出木材(含本乡镇境内运输)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香樟、桂花等保护植物,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五、加强林地使用管理,调控林地资源总量。进行勘查、开采矿产、修筑道路及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六、严格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林区内,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吸烟、烧荒等危险性行为。因不当用火行为造成相关损失的,依法赔偿;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嫌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予以监督、制止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举报电话:)20xx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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