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 商铺租赁事宜, 经协商一致,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签订本合同, 并愿意自觉遵守执行。
一 租赁商铺的位置和面积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 的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三条 该店铺的装修及设备见附件。
二 租赁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出租该店铺的期限为 年 月,租期从甲方交付店铺给乙方进场装修之日(即入伙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知乙方进场装修。
第六条 租赁期满, 乙方如愿续租,应于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以双方新订合同为准。
第七条 乙方在该店铺经营的商铺名称为: 。该店铺可供经营: ,乙方如改变商铺名称和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
三 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 元,乙方承租该店铺的
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该店铺的租金第一、二年不变;第三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 %,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四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 %,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五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 %,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期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甲乙双方商定每年的租金升幅为 %。
第九条 乙方须于每月 日前,主动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缴交当月租金。
第十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赁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乙方应缴两个月租金的总额,共计为人民币 元。以后因租金升幅所产生的保证金差额应在变动后十天内予以补足。租赁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直至租约期满,在乙方无违约和无赔偿的前提下如数(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缴交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税费及缴交工商行政管理费。
四 物业管理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铺的物业管理,并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和遵守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守则和各种管理规章,且依据规定交纳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排污费等其他应缴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分摊费用。
第十三条 管理费以建筑面积计算,暂定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乙方承租该店铺每月应缴的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日后管理公司将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管理费及其交付时间、方式依管理公司的规定或依据乙方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具体合同。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甲方和管理公司行使管理权,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管理费总额作为管理保证金, 共计人民币 元。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乙方无违反管理守则或规章的情况下,甲方如数(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以后因管理费增加而产生的保证金差额应予变更后十天内补足。
五 免租期
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交付店铺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期最初 天为免租期, 供乙方进行店内装修,在此期间,乙方免交租金,但须缴交管理费和其它应缴的费用。免租
乙方在免租期届满前应正式对外开张营业,否则在免租期届满后一个月内不开张营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将不退还给乙方。
六 店铺的装修
第十六条 乙方装修承租的店铺,必须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规则要求,并接受甲方和管理公司的监管。
第十七条 乙方须于施工前十五天就有关装修之承包商、设计图则、材料等提交甲方或管理公司审核并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须按照管理公司的要求支付审批费和施工监管费。
第十八条 乙方装修如有涉及水、电、煤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及排污等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由管理公司指定的施工队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拥有小区内商铺的所有权,乙方承租的店铺只是取得合同有效期内使用该店铺的权利,而非所有权或处置权,甲方作为业主的权利不因乙方承租店铺而丧失、缩小或分享。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委派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换,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在预先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店铺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店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管理公司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该区商铺所需要遵守的规章,如这些规章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合同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店铺视察,并有权于其认为合适的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店铺的告示。
第二十四条 甲方或管理公司可以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小区商铺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店铺给乙方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甲方通过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铺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的供应。
八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对其承租的店铺, 除本合同规定的限制和商铺统一管理规则之外, 享有充分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店铺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
第二十八条 乙方须按时缴交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承租店铺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舍弃交予他人,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的 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办理退铺手续,甲方有权收取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不得将承租店铺作为抵押。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得用 或带有 的名称经营自身的业务(除乙方与 公司合资或合作外)。
第三十二条 在租赁期内若该店铺任何门窗之玻璃如有破坏者,无论其原因如何(除非甲方或管理公司雇员玩忽所致),乙方概须自费更换。
第三十三条 该店铺如遭受损坏,或该店铺的水管、电线线路或电器设施、防火装置、窗户及该店铺内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乙方必须立即向管理公司报告。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得使用或促使他人或容许他人使用该店铺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该店铺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
第三十五条 乙方每天的正常对外营业时间为早上 点至晚上 点,乙方不得随意超时营业;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造成噪音、空气污染、排污管堵塞的行为而影响邻近商铺或住户。
第三十六条 未经甲方及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店铺或其内的电路作任何更改或在其内装设任何固定间格或其他竖设物或将甲方之任何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去。在合同期满前,经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乙方须自资拆卸加设于该店铺内之装置并将店铺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乙方必须经常保持该店铺清洁,除非执行清洁卫生工作人员为乙方雇员,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雇佣管理公司所指定的清洁工人,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在店铺内储存任何危及商铺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之材料或物品。
第三十九条 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店铺或其他部份遭受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虫的侵害。除非执行防虫、蚁工作人员为乙方雇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雇用甲方所指定的防虫承包商,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十条 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店铺免受火灾、暴风雨或台风之毁坏。 第四十一条 未经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乙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在该店铺外或小区内的任何地方招揽顾客或派发任何小册子或宣传材料。不得在该店铺外任何部份装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之广告。
第四十二条 除获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店铺或其内任何部分饲养任何畜类、鸟类或牲口。
第四十三条 乙方于该店铺所立的卷闸招牌之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统一由甲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制作商制作,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十四条 乙方承租后,自办营业执照,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自行负责,与甲方及管理公司无关。
第四十五条 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和有关税款,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管理公司同意外,乙方必须按照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营业时间营业。若乙方事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连续三天以上暂停营业。
第四十七条 该店铺内的电力装置如因损坏可能导致危险,在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下,乙方须自费雇用管理公司认可的单位维修或更换电力装置。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只能在甲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及在特设的货物装卸台、通道装卸及运送货物。乙方在把该店铺内之家俱、设备或装置等搬离该店铺前,须事先取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
九 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非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疏忽或故意而致, 甲方或管理公司对乙方毋须承担责任。
1.该店铺任何部分之损坏,或因水满溢流,或沟渠满溢,或甲方在该店铺内所设之固定装置与设备之损坏,从而造成乙方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
2.由于防火、安全设置和其他设备停止运作而造成对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损失。
3.该店铺由于电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4.有关该店铺及店铺内的人身和物品的安全,乙方应自行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及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或管理公司概不负责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
十 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如乙方迟延缴交租金和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按所欠缴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连续 个月未能缴足租金或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无论是否已获正式通知催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店铺,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和管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二条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随时收回该店铺,停止该店铺水、电等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店铺,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如违反第三十四条,被公安部门查处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牌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而招致被破坏事件的出现,乙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乙方措施不当而致店铺受到害虫的侵害或暴风雨的破坏,或因乙方或乙方雇佣人员的故意或疏忽使店铺遭受任何损毁,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如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方面的义务所构成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决定乙方是否有违约时,乙方之雇员或获准使用人之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即以乙方本身之过失违约行为论。
十一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 在租赁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除外 )引致该店铺被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时,双方同意可按照该店铺所受损坏程度,视情节轻重减免租金直至该店铺经修复而适合使用时止。但合同终止期不因上述情况而后推。
第六十一条 如出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引致该店铺被损毁及不能使用时,而甲方未能在六个月内将该损毁修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本合同。甲方将各项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合同的变更
第六十二条 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的权利。在租赁期间以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十三 合同的终止
第六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届满后 天内将租赁保证金和管理保证金如数(免息)退回乙方。如乙方有欠租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六十四条 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将店铺全部空出,保证该店铺大门及所有的钥匙、该店铺内设立的固定装置设备在完好无缺、可供所有的情况下无偿地交回甲方(正常情况损耗则例外)。乙方对于嵌入墙体、天花板、地面的固定装修,应按照经甲方同意施工的施工图纸标准及结构原状交付于甲方,不得予以拆除。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甲方对其装修不予补偿。
第六十五条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购买优先权。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
第六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 其他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作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两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条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其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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