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__x 先生/女士: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等公益案件不断发生,有不少的司法机关尤其是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广泛的调研与尝试,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__年8月31日通过。最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一条,出台了“公益诉讼”条款。这简单的一个条款意义非常重大,必将为公益司法保护机制打开闸门,结束长期以来公益诉讼于法无据尴尬局面。当然,如此简单的一个条款,还有一些核心问题,比如案件范围、原告资格、程序保障等需要我们去思考与解决。到底哪些主体拥有公益起诉权?他们行使公益起诉权的条件是什么?究竟哪些案件是公益诉讼案件?如何保障公益诉讼有效进行?等等问题。立法不得而知。如不进一步明确细化,不解决这些核心问题,公益诉讼的司法运作依然会困难重重。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有关指示和精神,加强公益诉讼研究,促进公益诉讼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探讨诉讼法修改新形势下公益诉讼面临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中南大学法学院决定召开“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讨会。鉴于您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特邀请您光临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主题
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讨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2、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3、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的地位和作用
4、公益诉讼中的法官司法能动性
5、律师在公益诉讼的地位和作用
6、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
7、公益诉讼的保障机制
8、公益诉讼实施的困惑与出路
9、公益诉讼个案剖析
10、其他值得研究的`相关问题
二、 会议时间及地点
报到时间:20__年9月22日上午8:00代表在中南大学法学院210会议室报到。
会议时间:20__年9月22日上午8:30-12:00。午餐后散会。
会议地点:中南大学法学院210会议室。
三、 参会人员要求
参会人员需为:从事或者拟从事公益诉讼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公益诉讼立法、执法、司法和公益诉讼律师实务工作的人员以及媒体记者编辑。
四、 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地址:略
邮政编码:略
__大学法学院
20__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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