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1.1. 加强叉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叉车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1.2. 确保叉车的安全运行,避免公司财产和人员受到损失和伤害。
二、范围:
公司所有叉车和涉及的管理、驾驶和使用部门和人员。
二、职责:
3.1.设备管理部:
3.1.负责叉车的申购、报废、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等工作。
3.2,负责设备台账中叉车的登记、管理卡、维修记录的登记。
3.3. 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对外联络。
3.2.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公司指派的叉车维保管理人员):
3.1.1.负责叉车的日常点检、维护和保养。
3.1.2. 负责叉车用配件、燃油的控制和申购。
3.1.3.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联系和协调。
3.1.4. 负责叉车各车间、部门使用外的日常协调和调度。
3.1.5. 负责叉车驾驶员作业过程的安全作业的指导和监督。
3.2.叉车使用部门(车间、仓库等):
3.2.1.负责所属叉车工的工作分配和考勤。
3.2.2.负责所属叉车工的薪资核算。
3.3.叉车工:
3.3.1.服从专属使用部门的工作安排。
3.3.2.在使用专属使用部门使用外,服从叉车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
3.3.3.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和日常保养。
3.4.监察部:
3.4.1.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叉车管理和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检查和处理。
四、具体的管理、作业规定:
4.1.叉车管理:
4.1.1.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叉车由设备管理部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叉车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4.1.2. 叉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车车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4.1.3. 设备办理不应建立健全每辆叉车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所有驾驶叉车人员必须市、区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2.2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操作资格。
4.2.3无证、无效及过期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叉车操作。
4.2.4非工作期间叉车司机不准操作叉车玩戏或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5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和闲谈。
4.2.6.叉车驾驶员须服从使用部门的安排,使用部门使用间歇期间,经叉车维保管理人员与各使用部门协调后的统一调度。
4.3 叉车钥匙管理:
4.3.1叉车钥匙由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保管,并做好上下班的交接,由当班负责人收发。
4.3.2操作人员离开车辆,必须拔下钥匙,做到“人离钥匙离”。
4.3.3 使用结束后,钥匙需及时交还到当班负责人处。
4.4 使用前点检:
4.4.1.叉车驾驶员在驾车前须做好叉车的自我点检。
4.4.2.按照《叉车点检表》(如附件1)对叉车各个部位和系统进行仔细检查
4.4.3.点检完成,对叉车车况进行判别,车况良好投入运行,发现异常即停止运行并及时报告叉车维保和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判别,达到良好状态,方可投入运行。
4.5. 行驶过程安全注意事项:
4.5.1.叉车起步时要由慢而快,应先对制动器和转向功能进行验证,要看清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方可起步。
4.5.2.前后换向时,应使叉车完全停止后方可进行。
4.5.3.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倒车是须注意车后的人和物品。
4.5.4.叉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r。
4.5.5.叉车不得载人行驶,除司机室外,其它部位严禁乘人。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
4.5.6.叉车行驶过程中须时刻注意行驶路径上的物品,防止物品损坏。
4.5.7厂内叉车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毫米,门架须后倾。不得作剧烈的刹车和急转弯。
4.6. 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安全原则及注意事项:
4.6.1.在未发动前必须注意车辆周围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确保运载的安全。
4.6.2.在叉起物品是须注意周围其他物品的位置,防止货叉叉坏和倾覆其他货品。
4.6.3.货叉在规定的负载中心,最大负载不超过额定起重量。如货物重心改变,其起重能力应按车上起重量规定执行。
4.6.4根据货物大小调整叉间距离,注意货品的平衡,使货物重量均匀地分配两叉之间。
4.6.4货叉插入货堆时货叉架应前倾,货物装入货叉后货叉架应后倾,使货物紧靠叉壁,然后才可行驶。
4.6.5升降货叉时,一般应在垂直位置下进行。
4.6.6在进行装卸时必须使用手制动,使叉车稳定。并绝对禁止叉架下有人。
4.6.7车辆不得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 。
4.6.8货叉架前后倾至极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必须迅速地操纵手柄置于中间静止位置。在操纵一个手柄时,注意不得使另一个手柄移动。
4.6.9当搬动货物时,货物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叉车应倒车低速行驶。正常情况严禁倒车行驶。
4.6.10严禁用货叉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禁止单叉作业或用货叉顶物、拉物,禁止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物品,禁止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4.7.叉车的停放和应注意事项:
4.7.1.叉车在停止使用时,应按定置管理规定,在定置地点停放,随用随开,用后及时归位。
4.7.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杆,换档手柄置于“空”速档。
4.7.3.工作完毕,货叉应置于地面,不得悬空,将车刹稳。
4.7.4. 清洗车内外的污物,检查各部紧固件连接有无松动或渗漏。
4.8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
4.8.1.叉车在行驶和叉运、装卸过程中损坏公司设施、物品和叉车本身,或因疏于点检和维护造成叉车非正常故障等均属于叉车事故。
4.8.2.叉车发生事故时,应马上报告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叉车维保管理人员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事故的内容和性质报告给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
4.8.3. 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以书面形式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经生产运营执行审批后,报监察部门备案。
4.8.4.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设备管理部和叉车使用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跟踪预防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4.9.叉车管理和安全使用的奖惩规定:
4.9.1.对违反本规定4.2“驾驶人员管理”相关条款的,第一次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200元,三次以上,扣发500元。
4.9.2.对违反本规定4.4,“使用前点检” 按照《叉车检查表》中的项目在上车前对车况进行检查,或是存在不检、漏检及不及时上报检查结果的情况。凡是由下一位检查出的前一位未报告的问题,由前一位员工承担责任。第一次扣罚50元。第二次扣发100元,三次以上扣发200元。
4.9.3.对违法本规定5.5“行驶过程安全注意事项”,和4.6“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安全原则及注意事项”造成公司设施、物品和货品损坏的,每发生一次除了按造成的损失的30%作出赔偿外,第一次追加扣发150元。第二次追加扣发200元。三次以上追加扣发500元。
4.9.4.对违反第4.7,”叉车的停放和应注意事项”的,除4.7.1按《车间定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对违反其他条款的,每次处罚50元。
4.9.5.对违反4.8“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上报和处置者,每次处罚200元。
五、附则:
5.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生产运营中心和公司监察部。
5.2.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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