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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程合同

2024-02-22 来源:乌哈旅游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内容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X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审服务工作。

  2、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期限为:从拿到送审资料起至出具合格的评审报告、结清服务费用止。

  3、质量控制

  3.1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xx〕619号)。

  3.2甲方如对乙方递交的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抽查复审单位工程审定额结果误差超过3%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有酌情支付或不支付整个项目的审核费用的权利。

  4、合同费率

  4.1服务费用:

  (1)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含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结算,按审查工程项目送审总造价2‰核定基本付费额。

  (2)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含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结算,按审查定案净减(增)值的5%核定基本付费额。按以上两种费率计算的评审服务费,支付时只能选择一种付费标准,按审核费较高的一种支付。单个工程项目按上述两种费率计算的评审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付费。

  4.2在计算和支付评审服务费时,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降低难度系数,具体分类如下:

  (1)项目跨市,增加难度系数0.1;

  (2)安排评审项目的时间要求超过规定标准的20%以上的,增加难度系数0.1;

  5、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方式

  5.1 本项目无预付款,服务费按项目申请支付,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填写支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送甲方签认,由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2服务费的计算:

  (1)评审服务费=某工程项目送审总造价[或审查定案净减(增)值]甲、乙双方签订的费率(1±难度系数)

  (2)按单项工程项目送审总造价[或审查定案净减(增)值]及相应费率计算得出的评审服务费若少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付。

  5.3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存在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期间或被行政处罚期间,甲方可视情况中止合同,并延期支付服务费。

  6、双方约定

  6.1 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评审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6.2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6.3乙方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积极主动地与委托单位相关人员联系,落实具体事宜,并安排充足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6.4如建设项目中途作调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问题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6.5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服务工作内容透露给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外的任何人。

  6.6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评审人员不足以满足任务需要或认为评审人员不称职时,可向乙方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咨询人员的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5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评审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7乙方已接受甲方委托审核某工程项目上限控制价的,不能再为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人提供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有关的服务;如发现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6.8如涉及国家机密、紧急救灾抢险或任务特殊的重大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派驻评审人员到甲方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评审。

  6.9、乙方在评审服务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7、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7.2 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必须与承诺的人员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务报酬),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和服务人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8.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9、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XX大酒店。

  10、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0.2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0.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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