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男,汉族,19xx年0x月0x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街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8。
被告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山西省xx市xx区路商贸公司办公楼6、7、8层,联系电话:.
被告二: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xx县xx镇,电话: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x市xx小区20栋,负责人:,联系电话:。
被告四:东风车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120元,在车损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005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施救费2700元、保管费825元,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支付原告3056.89元,共计17751.89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上述1775.89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修理费20xx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7132.75元、修理费23450元、伙食补助费20xx元、施救费6300元、保管费1925元,共计52807.75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三应当支付的上述52807.7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24日11时许,原告驾驶东风车城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投保的临时牌照为鄂C36909号货车在xx区平朔线刘家口加油站路段与孟驾驶的和林格尔县同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蒙A4x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孟富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先后支付了伤者孟医疗费20xx9.65元、伙食补助费20xx元,蒙A4xx3号货车修复材料费32500元、维修费3000元、辅料费1000元、施救费900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鄂C36909号货车修复材料费780元、修理费400元、机动车保管费2750元。
被告二所有的蒙A4xx3号货车在被告一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有效期20xx年4月2日至20xx年4月1日)。被告四为鄂C36909号货车向被告三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1073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一和被告三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二和被告四支付,因事故损失没有超出双方投保的赔偿限额,故应当首先由被告一和被告三支付。因原告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告一和被告三拒绝向原告理赔,被告二和被告四则要等保险公司赔付后才支付原告。从事故发生至今即将届满两年,被告二和被告四始终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原告垫付的款项无法收回,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无奈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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