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单位)因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责令限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本机关将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地点)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