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甲方位于1989年在开阳县城关镇六块碑建有五层砖混结构私房一栋,其四至界线为东至刘和平界,南至胡仕明界,西至吴老七界,北至刘和平界,房屋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该房屋一楼面积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出售给乙方永久性所有权。现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个人房屋转让合同条款。
第一条
1、甲方还未取得国家正式颁发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若甲方有备件办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甲方应为乙方一并办理,乙方应负责相应的费用。
2、乙方现暂未开办水、电户头,水、电均搭用甲方户头,但相应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直到乙方开办好水、电户头为止。
3、该房屋有人行通道,乙方不能干涉。
4、甲方已征得该房权利共有人的一至同意后转让该房。 1
5、该房屋化粪池上间房屋由甲方可以使用,但所有权属乙方。
第二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总价款全计人民币60800.00元(大写:陆万零捌佰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款已付清。
第四条 个人房屋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不许悔约(如有悔约,由悔约方按该房屋总价的30%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益。
第六条 如有拆迁,补偿金属乙方所得。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签字): 卖方权利共有人签字:
买方(签字): 买方权利共有人签字:
合同签字时在场人签字:
合同签定时间:20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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