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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起诉状

2020-05-19 来源:乌哈旅游

  原告:赵,男,汉族,1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xx省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513x2x1,联系电话:

  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联系的电话: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其代扣原告购买汽车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给中国工商银行xx市分行的)按揭款本金3xx1x.x3元,并负责承担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xx市分行所欠的逾期利息64x4.xx元及罚息1xx5.6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xx2年12月25日,原告因买互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拖挂车(渝B16)与中国工商发展银行分行签订汽车销售借款合同,在中国工商发展银行分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元整(小写:RMB3x.2万元整),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为6.36x4%(年利率),约定在2xx5年12月25日还清,互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向中国工商发展银行分行担保.原告并将渝B16号拖挂车挂靠在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渝B16号拖挂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中国工商发展银行。互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每月从原告的运输款中扣缴按揭款代缴给中国工商发展银行分行。

  在2xx4年x月2x日,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途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告达成车辆过户协议,将原告挂靠在互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渝B16号拖挂车转移挂靠在长途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未还完的按揭款转由长途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作担保,长途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每月从原告的运输款中扣缴按揭款代缴给转交给中国工商银行分行。2xx4年11月5日原告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毕还完借款,向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申请延期半年,延长贷款期限至2xx6年6月25日.在2xx6年6月25日以前长途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已经代扣完了原告的全部银行按揭款,而长途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却没有将对原告所代扣的按揭款全部交给中国工商发展银行分行。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同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

  x年x月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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