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
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__________,合计总金额(大写):_____陆拾玖万叁仟零壹拾伍元整
特别约定:_____
1、如签订本合同时数量不确定,则在上述表格数量栏中注明“待定”,数量以甲方实际签收量为准,单品总价及合计总金额也注明“待定”,待确定数量后双方据实结算;供货时间如果有特别要求,应在合同中增设供货时间表,以确定
具体供货时间。
2、本合同单价实行第1项单价方式
A、固定单价,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价不变;
B、浮动价格,即因供货时间较长,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不同时期的供货单价;
3、浮动单价应遵守以下约定:_____
A、结算价格以上述表格中确定的单价为基准单价,市场价格浮动在%以内单价不予调整,超出约定幅度时双方须另行书面约定供货单价,未书面约定的,以基准单价为结算价格;
B、如乙方逾期交货,遇市场价格上涨结算价格不予调整,遇市场价格下降结算价格应予下调;
C、供货当月价格不予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于次月1日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
质量要求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约定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如因工程需要,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此条中明确约定。)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承担:
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交货方法、运输方式、运费承担、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_____
(1)、乙方送货(运费包含在约定单价中);
(2)、乙方代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提(运费由甲方承担);
2、运输方式:_____汽车
3、到货地点:_____甲方指定工地
第五条、货款的结算、付款时间
1、结算数量:_____以甲方指定签收人和乙方指定送货人共同签字的签收单为准;已进行阶段性结算,制作了月[或季]供货核算单的,以该月[或季]供货核算单为准。
共它任何凭证都不能成为确认供货数量的依据。任何在生产、加工、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均不计入结算数量。
第六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交货超过天视为不能交货,或者有证据表明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重新商定价格;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甲方有权拒收、退货或要求修理、更换。
3、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如甲方因工程设计变更、退还施工后多余货物等合理原因需减少供货量或退货的的,属正当理由退货,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但甲方无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
3、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_____。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的效力
本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它条款。
购货单位(甲方):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
供货单位:_____(乙方):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
电话:_____电话: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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