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刘、彭:
我公司承租二位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深业中心大厦A栋房屋,近期因二位不能妥善处理个人经济问题,已致使我公司租赁上述房屋以供教学之用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我公司作为承租方现依法告知二位:
一、我公司决定于x年2月5日解除与二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x年2月5日期间,二位作为出租方可自行对外发布招租信息;我公司对潜在承租方的看房行为将给予全力配合。
三、本合同的解除系因二位个人原因导致,故二位构成根本违约;请务必于x年2月5日前将收取我公司的押金人民币10000元予以全额返还。
四、请二位于x年2月5日,到租赁房屋内办理交接事宜,若二位逾期不至或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我公司已经向二位按《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履行了房屋交接义务,我公司将不再对二位承担《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
因二位未事先告知联系地址及方法,我公司无法直接联系到二位,故决定将本函予以公告敬请知悉。
通知人: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x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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