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即: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结(离)婚证、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诊断证明、收入证明和房产证等,保证真实无误。
2、本人愿意接受并主动配合县民政局、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等规范化管理。
3、本人家庭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主动向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4、本人家庭成员如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自愿参加村(居)委会或乡镇、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愿意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个月后主动退保。如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愿接受取消保障金的处理。
5、同意并授权民政部门向所有涉及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
本人及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自愿作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或群众举报属实,同意按照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承担停止享受低保、退回冒领的低保金和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相应处罚,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声明人(户主)签字: (指模)
年 月 日
备注: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需由本人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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