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配够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调动必须经通风矿长同意。
2、各矿井应根据国家《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安装各种监测仪器。
3、需要安装监测仪的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种类、安设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控制范围等。安设后由监测队和现场瓦检员共同管理。
4、新购置或新检修的'监测仪器都必须在地面经3天通电试验,调试合格方准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设的探头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按规定校验一次。
5、井下监测仪发生故障监测队应立即派人修理。
6、监测队应制定有关监测仪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按规定作好各种记录台帐。
7、瓦斯监测仪显示数据与人工检查误差超过±0.1%时,监测人员应及时校对。误差不超过±0.1%时以测值大为准。
8、监测仪器必须是专电源、不能因风机停电、换扇、采区断电而造成监测仪器停电。
9、瓦斯监测仪断电后,各作业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0、对井下使用的监测仪器因仪器超差不准、无故停电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监测管理人员责任。
11、各井(区)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远程监控联网系统准确、可靠、好使,以便上级部门随时查询数据。
12、监测中心所获取各种资料需保存2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13、凡发生擅自移动、停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