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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施工水电工程承包协议 篇1

2024-07-18 来源:乌哈旅游

  发包人:__________

  承包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欧明华 。

  5.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肆 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盖单位公章)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引用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规范的通用合同条款(本文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

  1.1.2.5 分包人: 不允许分包 。

  1.1.2.6 监理人: (签订合同前填写)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保修期的起算日至通过完工验收后一年。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10)其他合同文件。

  1.3 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到场签订合同和承诺书,承诺书须承诺按投标文件施工工期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困施工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期完工的,按有关约定计处罚金。

  1.4 联络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平乐县农业农村局,最迟不得超过文件确定后的第3天 。

  2 发包人义务

  2.1 提供施工场地

  2.1.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2.1.2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

  2.2 其它义务

  (一)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__]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发包人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向主管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发包人应当根据上述作出的义务、持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建设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其他义务

  (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

  (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__]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住所地在广西境内的(或住所地不在广西境内的)承包人必须向其住所地(或工程项目实际用工地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 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 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如下承诺:

  ① 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②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

  (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

  (6)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9)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作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②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2 项目经理

  4.1.2.1 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__________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__________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__________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个工作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人民币)直至解除合同。

  4.1.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若不能按投标书的承诺派驻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若经发包人检查发现人员不齐、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书,承包人按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若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扣款2万元;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注册建造师,每更换一次,扣款2万元;直至实现承诺。

  4.1.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解除承包合同。

  4.1.3承包人人员

  4.1.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无特殊约定。

  4.1.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解除承包合同。

  4.1.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无特殊约定。

  4.1.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若不能按投标书的承诺派驻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安全员,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若经发包人检查发现人员不齐、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人民币),若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原承包人无条件退出现场。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解除承包合同。

  4.2 履约担保

  本工程履约担保采取可以采用现金或者履约担保形式,不计利息;发包人在合同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格的5 %,从承包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文件规定的账户。

  4.3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 无 。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 。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施工合同中约定 。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测设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

  9.2文明工地

  9.2.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10 开工和竣工(完工)

  10.1 计划工期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20__年 月 日,到20__年

  月 日前必须完成本工程主体工程的65%以上。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10.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0.2.1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100 ㎜的雨日超过1天;

  (2) 7 级以上的持续 1 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3 天;

  (4)日气温低于 -10 ℃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6 级以上的地震;

  (7) 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0.3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

  1整个项目工程签订合同时确定500

  (具体签订合同时填写)

  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500元/天”计算。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

  10.4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提前工期奖金。

  11 暂停施工

  11.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商定 。

  11.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商定。

  12 工程质量

  12.1质量评定

  12.1.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商定。

  12.1.2工程合格标准为: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__)规定的合格或优良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无 。

  13 质量事故处理

  13.1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装车、运输、卸车及卸车后保管、转运、仓储管理安装等工作。

  14.1.2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砂、碎(卵)石、钢筋、混凝土及砂浆试块。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25%,关键项目:混凝土墙、堤身土方填筑、网笼及浆砌石挡墙,单价调整方式: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大于25%时,超出部分其单价下浮 5%,结算工程量小于合同工程量,不作调整。弃渣运距最长为7.5km,具体弃渣运距以实际运距为准,最远弃渣运距不能超过7.5km。(弃渣场地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自行寻找。)

  15.2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15.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3.1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本合同工程工期内,如因市场物价波动及法律政策变化而引起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予以调整材料补差来结算工程价款,材料补差按以下规定调整;

  1、调整方式:

  (1) 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5%时,超过±1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不计列相应的税金等费用;

  (2) 主要补差材料名称: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进行补差,其它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3) 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以预算审核时采用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

  (4) 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期月度出版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

  (5) 主要材料补差款按季度结算,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结算上一季度的主要材料补差款。

  主要材料补差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差:

  △A=Q*[A-A0*(1±15%)]其中:

  △A——主要材料补差款;

  Q——施工期完成工程量统计的主要材料用量; A——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

  A0——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

  2、支付方式

  调差材料价款三个月结算一次,按实际调差总价格的 60%进行支付。

  16.2合同工期延误引起的调整

  1、如因招标人引起的合同工期延误,材料价格按以下规定调整:

  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 15%时,超过 1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不计列相应的税金等费用;

  主要补差材料名称: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进行补差,其它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以预算审核时采用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

  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期月度出版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

  主要材料补差款按季度结算,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结算上一季度的主要材料补差款。

  (6)材料价格低于基准期,将不予调整。主要材料补差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差:

  △A=Q*[A-A0*(1±15%)]其中:

  △A——主要材料补差款;

  Q——施工期完成工程量统计的主要材料用量; A——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

  A0——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

  2、如因承包人引起的合同工期延误,材料价格按以下规定调整:

  (1)所有施工所需的材料价格上涨不予调整。

  (2)主要调整材料名称: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进行补差,其它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3)所有施工所需的材料价格下跌,下跌幅度超过 15%时,下跌超过 1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材料价基准价以预算审核时采用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调整以施工期月度出版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

  主要材料补差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差:

  △A=Q*[A-A0*(1±15%)]其中:

  △A——主要材料补差款;

  Q——施工期完成工程量统计的主要材料用量; A——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

  A0——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

  17 计量与支付

  17.1 预付款

  17.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17.1.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总价包干除外)。

  施工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现与原设计图纸有差异,必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17.1.2 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监理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7.1.3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__)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17.1.4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0 %,分 两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4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6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本工程无材料预付款 。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无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 3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90 %时全部扣清。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无 。

  17.2.4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陆份 。

  17.2.5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2.6 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每个付款周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90% 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因设计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量造价同期支付),但余款不能少于关键工程未完工程量造价的2倍(此处应明确列出,一般是指施工难度大造价相对低的项目,如隧洞工程等);余款在工程完工结算经财政评审(或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在一个月内付清。

  17.3 质量保证金

  17.3.1每个付款周期扣除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1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在质保期满一年后一个月内将质保金的全部返回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7.3.2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17.3.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 竣工(完工)结算

  17.4.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一式陆份。

  17.4.2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或审计结果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财政或审计审定的结算价支付工程款到97%,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

  17.4.3工程结算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结算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费由施工方承担支付。

  17.5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一式陆份。

  17.6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一式陆份。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__)的相关规定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其余由监理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8.4 阶段验收

  18.4.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8.5 专项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18.6竣工验收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承包人 ;

  投保内容: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签订合同时填写 。

  20.2 第三者责任险

  20.2.1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

  20.3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4.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签订合同时填写 ;

  保险条件: 签订合同时填写 。

  20.4.2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

  22. 争议的解决

  22.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附加条款

  23.1对承包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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