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绝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依约将厂房交付乙方使用,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不良好。甲方要求终止原《租赁合同》。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租赁合同》终止,厂房返还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租赁合同》自 年 月 日协议解除。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厂房退还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还,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若逾期退还超过5日,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厂房并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设备、及自行铺设的管线等搬出,租赁厂房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厂房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承担实际退还日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四、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后,退还厂房给甲方时,原有水、电及消防等设备等应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厂房内设施和原有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给乙方退房奖金并退回乙方已交的厂房押金,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五、退费时间为合同解除后两天,退费方式为现金支票。
六、乙方搬出厂房后,遗留物品视为遗弃,甲方有权处臵。
七、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