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得是从何年开始每年的9月是全国质量月,但在多数时间也仅仅是做些质量宣传,普及质量知识,培养人们的质量意识。但今年的质量月实在太不寻常了,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中国奶制品行业的问题,确实给质量工作敲响了警钟。其实,不仅是奶制品行业,整个公众产品的质量监督如何进行,已经提到一个很重要的高度。
多年来,我一直不满意媒体提醒公众如何识别各类产品质量优劣的能力的建议。我是一个普通公民,我只会花钱购物,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特别是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许多产品的内在质量没有专门的检测工具何专业的检测方法也是无法判断的。这次奶粉质量就很说明问题。
最近,技术监督部门派了不少监督人员到奶制品企业进行质量监督,这是一种很有效的方法,但这不是长久之际。我们不能满足在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后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如何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和杜绝关系到公众基本生活的产品质量事故的发生。
最近《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受到了各界的关注,人民网9月18日电 据质检总局网站消息,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我最近也查阅了:国家质检总局于20xx年12月4日第九号令公布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称《免检办法》),发现该办法简直就是那产品质量当儿戏,国家质检总局居然出台过这么一个对产品质量不负责任的办法?该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连续三次监督检查合格就能免检,这未免也太随意了吧?稍微懂得质量检验的人也应该知道三次检查意味着什么?
根据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规定:
连续10批初次检验合格,经批准可以放宽检查。
对于连续生产的逐批检查在连续10批初检合格,经批准可以放宽检查。从质量管理的角度看,根本就不存在免检的概念。而国家监督检查是很少逐批检查的,检查的量也不足以做出全面检查,在这样的背景下,做出三年免检,是没有任何科学根据的。
现在该办法已经废止,但为了维护国家检验的权威性,保证公众的消费安全,建议:
1)应当追究该办法提出单位和审批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这种错误的管理办法;
2)对于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应采取政府主管部门派驻驻厂验收员制度,出厂产品加改驻厂检验章;
3)修改《产品质量法》允许自筹经费的产品多级多次质量抽查,形成多层次的质量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