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无财产、无子女。现因双方 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点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第二点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点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点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确认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点 债权债务处理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法律责任。
第六点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抽逃除上述个人婚前财产外,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产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七点 帮助
因 生活困难, 同意一次性支付补济帮助金 元给 。上述应支付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第八点 违约责任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支付款项义务,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第九点 协议生效时间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十点 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