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认购人:
本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认购人以交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方式认购商品房的,不适用本认购书。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认购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区项目中的第(幢)(座)
(单元)(层)
号房,朝向为:。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预售许可证号为:。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认购定金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元人民币(大写);
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
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
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
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
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认购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