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于20 年【 】月【 】日在【 省 市】签订。
鉴于:
(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接收由乙方销售并委托企业运输的福建进口液化天然气(LNG);
(2)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将福建、江苏等地进口液化天然气(LNG)运输并销售给甲方;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有关福建进口液化天然气购销和运输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措辞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1) “福建、江苏进口液化天然气”:指由福建莆田、江苏如东等地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从国外进口的船运液化天然气。
(2) “日”:指从任何一个公历日,自该日00:00时起至该日24:00时止的期间。
(3) “周”:指从任何一个公历周第一日00:00时起至该公历周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星期一为公历周的第一日。
(4) “月”:指从某个公历月第一日00:00时起至该公历月最后一日24:00时止的期间。
(5) 结算月:每个公历月为结算月。
(6) 结算日:公历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7) “时间”: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8) 标准立方米:指一个大气压下,20℃时1立方米天然气的体积。
第二条 合同期限及用气数量和范围
2.1 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2 本合同约定的购销数量:液化天然气约 吨/月。
2.3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用气范围为:甲方产权LNG接收气化站。
2.4所有气量的指定均按每车19.5吨的整数倍。
第三条 标的物及质量
3.1 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福建、江苏等地进口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天然气”)。
3.2 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1999)中所规定的二类天然气标准。
3.3 除第3.2款约定的标准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其他气质证明。
第四条 计划上报与确认
4.1甲方需在月底五日前,向乙方报下月的用气计划。
4.2甲方需提前一天,向报下一个三日用气计划。
4.3乙方在平衡气源采购月计划后,提前二日向甲方下达月度供应计划,并由甲方确认。
4.4乙方在平衡气源采购三日计划后,向甲方下达下一个三日供应计划,并由甲方确认。
4.5甲方可在当日发车前临时变更当日供应计划,原则上发车后则不允许改变当日供应计划。原则上变更当日供应计划,只允许减少供应。乙方改变计划,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
第五条 价格确认及调整
5.1.价格
5.1.1 乙方经甲方确认的价格包含以下内容:液化天然气(LNG)价格、自福建(LNG)莆田、江苏如东接收站至甲方位于 产权LNG接收站的运费。
5.1.2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采用一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