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强制性规定,单位必须执行的,同婚假产假等假期一样,是员工应享受的假期。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5~15天不等的育儿假。还有地区进一步明确,假期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视同出勤。如单位拒不执行,建议向单位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来维护合法权益。
雇主每年给予婴幼儿父母10天的育儿假,带薪假期工资。在全县推行免费婚姻健康筛查,并在全县提供免费婚姻健康筛查。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育婴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同时发展老城镇和老旧小区居住区。如果没有提供医疗保健,则必须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购买、更换或出租的方式提供。
通过引入官办、民间支持等方式,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改善高密度产业集群和用人单位的托儿设施。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和行业指导方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快推进老旧共享住宿设施改造进程,做好设施和部分公共活动空间改造,打造提供安全、可靠和有效的婴儿护理方式、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各市在农村社区建设综合托育设施时,要充分考虑建设符合现状的幼儿托育设施。
不给予育儿假的单位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当事人可以通过就业办公室代表自己的权益;
(二)当事人可以咨询律师维权;
(三)如以上方法均不能有效解决,请与卫健委、执法办联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