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可被认定为立功,行刑阶段的立功可获得减刑,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包括约至指定地点、指认、抓获、提供联络方式和藏匿地址,但提供同案犯的基本情况或联络方式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的。若构成立功,可以减刑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拓展延伸
判刑后的同伙保密能力与后果
判刑后供出同伙的行为引发了人们对于同伙保密能力的关注。供出同伙可能是出于减轻自己的刑罚或获得其他利益的考虑。然而,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首先,供出同伙可能会破坏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和运作,使其失去战斗力。其次,供出同伙可能会引发同伙之间的内讧和报复,导致更多的犯罪活动。此外,供出同伙还可能面临社会的唾弃和危险,因为他们被视为背叛者。因此,判刑后供出同伙的行为不仅会对个人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对整个犯罪团伙和社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在面临供出同伙的诱惑时,必须认真考虑其保密能力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可被视为立功。行刑阶段的立功表现还可获得减刑。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包括按安排约至指定地点、指认嫌疑人、带领抓捕等行为。然而,判刑后供出同伙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团伙瓦解、内讧和报复,以及社会唾弃和危险。因此,在面临供出同伙的诱惑时,必须慎重考虑保密能力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公安机关将按法律处理此类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