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2号)精神,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省财政厅已将经济补偿所需资金预拨各地。各级人社部门要协助省创业就业促进会做好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等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