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既有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有在办理离婚时,还有在恋人关系期间。那么,只作了赠与约定,在过户前,赠与方能否反悔?法院怎么判?
对此,依据人身关系不同,本律师按时间节点分为恋爱期间(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解除婚姻关系后(婚后)。
恋爱期间,赠与方一般是奔着结婚目的而作出赠与,当下房产价值较高,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赠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对这类房产赠与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为双方未登记结婚。如双方未结婚,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见案例第六)
婚内期间,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归其中一方,过户前反悔,法院会如何处理?
首先,看赠与房产是否为赠与方的个人所有房产,如果是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法院是允许撤销赠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注意,这里单独所有是婚前已全款支付房款,排除了婚前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财产还房贷这种情形。
如果是婚前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赠与这个层面,该房屋不直接等同于赠与方的个人财产。
在这个情况下,法院不支持随便地撤销赠与。对双方在婚内书面约定房产归属问题,理解为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既然是书面约定,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当遵守。
显然,这是两套规则,第一套规则是按赠与合同规则走(个人财产情况),第二套规则是按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规则走(非个人财产情况)。
第一套规则,赠与方是享有任意撤销权,依法律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都是可以行使撤销权,不被允许撤销的情形是:有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因此,为减少撤销赠与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律师建议对此类的房屋赠与,能过户尽快过户,暂时无法过户,应对协议进行公证。
第二套规则,按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规则,赠与方是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婚内财产协议签字即生效,除了特殊几种情况,赠与方是无法撤销,双方都应当遵守。值得注意的是,赠与条件不能设置以离婚为前提。
双方离婚后,众所周知,离婚协议除双方签字外,还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方能生效。只是签字,双方未办理离婚,赠与方反悔是完全可以,准确地说,不叫反悔,因为离婚协议根本没有生效。
具有讨论意义的是,办理离婚后,赠与方反悔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
参考许多案例,除非赠与方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可变更或撤销等情形,否则不能单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广州姚志勇律师
其依据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之规则主张撤销赠与,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规定已明确限定了适用条件,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离婚显然不属于此列。
第二,离婚协议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其中房产赠与之约定与抚养权、夫妻财产处置构成一个整体,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后做出的结果,如允许单独撤销赠与,会打破原有平衡,使双方利益失衡,有违公平。
第三,离婚协议中财产关系的约定虽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但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等有关法律。广州姚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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