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一、司法鉴定精神疾病的机构是哪里?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鉴定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2、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3、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4、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5、案情摘要;
6、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7、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8、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9、分析说明;
10、鉴定结论;
11、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12、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