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污染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具体如下:
1、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
2、在诉讼中,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就是索赔人,即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