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事项监管
(二)食品企业添加剂备案事项监管
(三)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事项监管
(四)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事项监管
(五)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六)药品生产企业监管
(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八)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
(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十一)规范案件查处(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特种设备安全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资格情况;
2、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情况;
3、现行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使用法规规范标准、管理记录、产品档案等质量管理事项建立情况;
4、特种设备生产档案管理情况;
5、生产现场管理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建立情况;
3、特种设备档案情况;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档案情况;
5、现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检查,根据省、杭州市局下发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全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检查数量不少于全区使用单位数量的8%,对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2、专项检查: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
(三)做好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
(四)组织开展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制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二)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三)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四)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五)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格局,督促各街道(园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拱墅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开展年度考核;
(三)组织实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通过“安全生产月”和举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查封扣押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食品企业添加剂申报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使用。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对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每年巡查频次原则上为2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申报管理:由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申报所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
(二)日常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所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食品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食品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据浙江省XX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
(三)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巡查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环节、影响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控制点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企业每年巡查频次原则上按照浙江省XX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执行。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巡查频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
(二)例行监测抽样: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样。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食品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三)对生产的食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四)发现食品企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局稽查部门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
(四)流通领域商品(包括食品)质量监测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商品(包括食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营禁止经营的商品(包括食品)的行为;
3、从业人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广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是否建立并执行相关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二)监督检查指标
1、质量监测:食品每季度不少于1次,商品(除食品)根据上级年度计划要求开展。
2、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按要求部署开展,及时上报总结报表。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例行抽样检测: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每季度开展对辖区域内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抽样检测;
(二)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相关责任科室(队)、市场监管所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开展专项针对性抽样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每季度制定商品(包括食品)检测计划,各市场监管所根据计划和实际情况对所辖区域内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开展质量监测。巡查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转发专项整治文件,提出相应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组织实施对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安全的日常抽样检测工作,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派执法人员配合实施。抽检人员向经营者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
(三)对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4)发现流通环节商品(包括食品)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据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
(五)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动态等级量化评定,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提升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大型餐馆及以上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诚信道德的培训情况;
3、对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三个月以后的上述餐饮单位A级单位1年1次;B级单位半年1次;C级单位一季度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使用动态等级量化评级表对有关单位进行A、B、C等级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量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操作手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各项组织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内容,对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现场量化评分;
(三)每年第四季度对前三季度的动态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度量化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立案查处;
(二)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对于检查中涉及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列入“黑名单”,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六)药品生产企业监管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药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药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药品生产开展日常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药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药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药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药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药品;
(三)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促进保健食品生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保健食品生产开展日常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保健食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保健食品;
(三)对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八)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化妆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生产化妆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化妆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化妆品生产开展日常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化妆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化妆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化妆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化妆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化妆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化妆品;
(三)对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XX为了督促市场举办者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商品交易市场运行秩序,维护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凡拱墅区范围内,领取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各类市场,均属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登记事项与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市场举办者是否存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情况;
(三)市场举办者是否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可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实地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视情况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应当通知市场举办者在三十日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市场举办者逾期不办理的,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注销市场名称登记。
(二)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市场举办者未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送成交额统计报表、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定性检测等经营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分别依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名称登记证营业期限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应当立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三十日内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延期手续。
(四)执法人员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于市场名称登记监督检查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第十三条所列格式合同范围。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纳入法定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依法申报备案;
2、是否存在备而不用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备案标志的行为;
4、是否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合同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备案审查:依企业备案申请。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行业总数的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备案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发布检查文件,部署检查内容;
(二)各市场监督所依据名单分配在检查时间段内完成检查;
(三)全程对检查内容进行指导;
(四)各所报送检查小结和文书;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结检查结果,并统计报送检查总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被检查企业构成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被检查企业因合同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法责令退赔等;
(三)被检查企业拒不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依法在一定级别媒体上予以公告等;
(四)被检查企业合同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或依检查对象请求予以行政指导;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依法予以对行政相对人书面责令改正等;
(六)依规定对检查内容予以记载和录入,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十一)规范案件查处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立案标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各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九大类行政违法行为,具体为:
1、工商登记行政管理违法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
3、市场各类违法行为;
4、商标行政管理违法行为;
5、广告行政管理违法行为;
6、合同行政管理违法行为;
7、不正当竞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
8、违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行为;
9、违法食品、药品、器械监督管理行为。
二、报告程序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
(三)条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各办案单位在案件或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局稽查大队;特殊情况可先与稽查大队负责人联系或口头向分管领导汇报,2天内补办书面上报材料,稽查大队在收集信息后,及时将信息报分局领导。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市场监督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报法制机构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三)调查取证阶段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制作完成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根据各承办机构的权限,确定由承办机构法制员或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四)告知送达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经审核后、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局领导审批,重、特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法制科提请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经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程序组织听证。听证意见与告知意见一致的,承办人员进入下一道办理程序,不一致的由法制科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办案机构应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和理由,送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综合分析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办案机构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告知办案机构。重大、复杂、疑难、特殊案件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满三个工作日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列X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制作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最终作出讨论决定。
5、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处罚决定书发文稿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行政处罚送达阶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杭食药监法XXX号)、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杭工商法201284号)、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通知(杭质法XXX号)的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根据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定、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本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要求适用,且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定具体内容已在网站中公布,网址:XXX,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具体内容已在网站中公布,网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具体内容已经在网站中公布,网址:。本规范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有关措施
(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有这样的机构)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XX药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定、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