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投资作价入股涉税及费用有:
1、契税,按成交价的3%由被投资企业缴纳;
2、印花税,按投资做价入股合同金额的0.05%由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分别缴纳;
3、所得税,由投资方按评估入股价减去购买价的25%缴纳;
4、手续费,按成交价的1%,由投资双方各半缴纳;
5、不用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投资入股的办理流程
(一)步骤纲要
企业股东决议确定以房产土地投资作价入股的股东决议→评估报告→章程修改(初稿)→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国土部门代征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为企业,且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部门办理权属变更→企业三个月内到工商部门确认章程修改(章程需加盖工商部门骑缝章)→修改章程把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投资作价入股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资料:
1、股东决议;2、修改章程(初稿);3、评估报告(土地房产评估明细);4、企业所在镇(区)政府证明文件;5、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涉税事项审批表。
(三)后续管理:
1、企业投资作价入股不需开具发票;
2、对投资方所得税的管理:
(1)投资方为个人的,其评估增值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方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须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缴交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作业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征管且为查账征收的,其评估值所的(投资入股房地产账面净值与入股价值之差)应并入当期的应纳所得额,于章程修改确定的投资入股次月向主管地方机关申报。(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就业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所得中。“数额较大”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占当期应纳税所得50%以上。
3、企业三个月内未到工商部门确认章程修改(章程需加盖工商部门骑缝章)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投资作价入股”行为试图房地产就业,追缴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