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处理工伤的公司应由员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可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单位未提出申请,员工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的公司可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工伤赔偿争议。员工在工伤事故中不能消极对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是关键。
法律分析
一、公司对工伤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公司对工伤一直拖着不处理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总的来说,在工伤事故当中,并不是只有公司才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一直拖着不处理的,员工不能消极对待,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对员工是非常不利的,但申请工伤认定,要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结语
公司对工伤一直拖着不处理,员工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员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所以,员工应积极申请工伤认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