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能承担。三北地区司法案例中涉及燃气企业并且由燃气企业承担责任的总共有12例,而这12个判例中仅仅有4例明确提到燃气事故原因调查认定机构。虽然公布的事故原因鉴定的主体很少,但在以上所有的案例中,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原因认定书”或者“事故调查报告”都是法院进行判决的最关键因素,因此,明确事故原因鉴定主体,对于燃气企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营救”都十分重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