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本店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本店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三、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四、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库房管理制度
一、库房设置要根据库房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库房环境整洁,杜绝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及其滋生条件,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
二、指定专人进行库房管理,确保库存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库管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三、食品要设立专柜或专间合理、安全地进行存储。存放生鲜食品应配备相应设施;存放散装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
四、食品入库应先入待检区,经检验合格,库房管理员凭发票所开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验收方可入库。
五、库房管理人员对库存食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等食品,应当立即上报业主出库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库房管理人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货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未经业主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对库房设施进行处理。
七、库房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库房管理人员擅自入库。做到防火、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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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目全度录品安管理制
一、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五、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
六、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制度
七、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八、
九、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十、食品台帐管理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质量承诺制度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十三、库房管理制度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本店在购进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要食品“一单通”做为索证索票的备查建档材料,如供货商不能提供“一单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书式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及销售发票凭证并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食品经营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二、本店必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进行备案,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同时,为零售商批发的所有食品必须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并盖印章或者签字“一单通”,要求零售商必须备案,以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时查验。
三、本店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查验人员;进货查验的具体内容包括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出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为了使公司经营有序开展,按商品购销及台帐制度,供财务、采购、销售参照执行:
一、经营者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并每年核对一次。
二、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经营者本人留存。
三、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
四、经营者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五、经营者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六、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七、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厂家,本公司财务做好退货记录。
八、每日一次上报收发存报表。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
日期:
食品批发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本企业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本企业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本企业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采购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条本企业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应当做到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后经营。若健康证明过期的,停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继续经营。
第三条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要及时申报。
第四条发现患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者,及时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治疗等措施,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