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购房需要的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必须要满足一下的条件:贷款人贷款的地区一定要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地区一致,要是地区不一致的,配偶为当地户籍的也行;贷款人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提取公积金的必须要符合提取的条件,也就是职工购买、建造房屋等才能够提取;贷款人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且信用要良好,要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一、公积金都有哪些用途?
1、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3、租房
(1)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4、父母给儿女购房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这一做法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可咨询本地公积金管理部门。
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1)离、退休的;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上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