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规范到期债权的保全程序
建议规定:“人民法院在债权保全阶段,经申请人、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并附证据或线索,被申请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经调查属实或该他人自认的,可以对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告知该他人享有复议或异议权及复议、异议期间。”
二、规范到期债权的执行(变价)程序
建议规定:“该他人在复议、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或部分提出异议,或在异议期间未提出有效异议的;经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该他人无异议债权或相应部分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裁定强制执行。若该他人在复议期间提出复议并成立的或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对复议成立、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对于在债权保全阶段未提出异议,在债权变价阶段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建议规定:“该他人在债权保全阶段未提出复议、异议,而在债权变价阶段提出异议的,除有明确证据证明不存在到期债权或者数额有误外,视为未提出有效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