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机关、企业等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2、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含业主);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
【法律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一、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赣人社发〔2016〕16号文件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新余市、吉安市、宜春市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省本级、南昌市、九江市、鹰潭市、赣州市、抚州市、上饶市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景德镇市、萍乡市维持目前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降低到12个月支付水平的,停止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