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出纳知情的是共犯,如果知道对方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并且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属于共犯,如果不知道对方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不属于共犯。对于共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