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诉是否意味着被判有罪?

公诉是否意味着被判有罪?

来源:乌哈旅游

公诉不一定会判刑,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的程序包括检察院做出决定、制作起诉书并送交法院。检察院向法院移交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材料。被害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等敏感信息可以单独移送给法院。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已经移交复印件的不再另行移送。

法律分析

一、提起公诉是不是会判刑

1、公诉机关是检察院,检察院公诉之后不一定会判刑;

2、符合《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十五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确认案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公诉应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诉:

(一)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

(二)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三、检察院会向法院移交哪些材料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

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结语

公诉并不一定会导致判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节较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未按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审判长在审判结束后,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可以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向法院移交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