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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是按份还是共同共有

2024-07-12 来源:乌哈旅游

(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在出资的价值量。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反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二)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的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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