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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安全说明

2024-07-16 来源:乌哈旅游

工業安全

工業安全的定義

如何預知作業場所中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事故的不安全人為、物為因素,並藉以安全管理的作為徹底改善消除任何危害因素的一門技術與科學,簡言之,工業安全即在防止事故並使勞工再受雇時免於一切工作傷害的技能。請問工業安全的英文:Industrial safety or Occupational safety,國外都是使用後者,可是翻譯過來就變成職業安全
Industrial safety 工業安全
Occupational safety 職業安全

推行工業安全的重要性

近代工業社會由於科技的日新月異,在產業快速的發展下,除帶給我們生活上更大的舒適與滿足外,但也相對的因為各種機具設備動力或各類具有有毒、可燃、爆炸性物質等能量或危害的物質難於控制,稍有不慎極易發生我們所不希望的工業災害,不但直接傷害作業勞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更間接傷害產業經濟的損失與社會問題的衍生。

企業的經營,除了追求利潤的目標外,更應兼具對社會的責任。要知道一件工業災害的發生,不單只是對造成罹難者生命、企業營運成本的損失,更可能因罹難者的傷殘,死亡所衍生出的其對家庭及社會的問題。基於以上的考量,如何使企業雇主重視、勞工願意配合,讓勞、雇雙方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又衛生的作業環境,攜手推行並落實工業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企業營運成功、社會安詳和樂,實為現今企業經營最重要的課題。

 

在瞭解工業安全衛生的重要性後,針對企業活動的主體「勞工」所衍生的安全衛生問題,最後以下列統計數據來印證,為何我們應重視工業安全衛生的推動,來共同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

 

下表是我國近幾年來因為職業災害所造成的死殘傷害人數:

 

年(月)別

            

傷病

殘廢

死亡

八十八年

38,343

5,392

1,067

八十九年

45,107

5,945

1,049

 十年

45,125

5,652

890

九十一年

39,308

4,885

784

九十二年

 

 

 

一 月

3,677

398

80

二 月

2,819

294

54

表一、勞工保險現金給付職業傷害統計表

 

工業安全之預防

隨著經濟結構邁向高度工業化發展,雖然製程技術日益更新,但常因設計或管理之失當、人為操作疏失、儀器裝置異常或天然災害等因素造成工業災變,因此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日漸受到國際社會普遍關注。自環境管理系統 ISO14000 自推出以來,受到世界各國與企業熱烈回應並成功的實施,連帶著愈來愈多的國際組織希望藉由標準化、系統化的方式來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期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能融入企業經營體制中,以避免災害的發生。以下我們逐一介紹國際間通用之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跟企業自行衍生出來的管理概念: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根據各國專家在調查意外事故時所做的研究統計,歸納出兩個結論:(1)90%以上的意外事故都是可以透過管理來預防的;( 2)大多數發生意外事故的公司,都缺少「組織性的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Series,OHSAS)便是近年來新興的安全管理系統之一。

OHSAS 18001 於1999 年4 月15 日公佈,此標準成功地融合各驗證機構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觀點,提供了驗證機構一致性的驗證標準,因此OHSAS 18001 便成為目前世界此領域的共同標準。由於參與制定OHSAS 的單位多為國際驗證公司,約佔80%全球管理制度的驗證市場,使得OHSAS成為各組織推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標竿。

OHSAS 由政策、規劃、實施與運作、檢查與矯正措施和管理階層審查五大功能構成PDCA 循環,每項功能又由若干要素所組成,這些要素之間並不是彼此獨立,而是相互關連的,只有當系統的所有要素組成一整體,使其互相依存且發生作用時,才能使管理系統完成應有的功能。

OHSAS 其實不是新的技術,只是在觀念上已經漸漸由法規導向轉變為自主性管理,由傳統之專業安全衛生技術擴展為全面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因此雖然各國或組織公佈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標準不同,但其本質上是相同的,而將其主要特點分述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組織在建立管理系統時必須由高階主管依組織之產業特性與安全現狀,訂定出確實可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宣達全體員工已承諾推動之決心。

二、規劃

職業安全衛生之規劃首重執行風險評估,藉由評估結果辨認、控制及預防危害之發生,特別是對於組織不可接受之風險,應建立目標及管理方案或相關作業管制以降低風險。

三、執行

對於組織安全衛生風險相關之產品、作業或場所,應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使操作人員遵守例行工作之作業規定,並避免因偏離正常作業導致危害發生。當風險評估發掘出較易發生高度風險之場所,組織應事先擬定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測試演練,同時應包含事件發生後之復原措施。此外,當設備或技術資料有變更時,相關文件之修改、審查、核准、發行與作廢之書面程序, 亦須與現場作業相符合。

四、檢查與矯正措施

檢查與矯正是系統運作過程發生異常狀況時,可立即回饋並改正的機制,事故原因調查可減少意外再發生之機會。系統運作過程中必須實施定期性之稽核,其目的在查核並確認系統之適切性與有效性,稽核之結果可為管理審查之參考依據。

五、管理階層審查

組織之高階管理者應定期對系統實施審查,以確認系統持續適用性,及安全衛生績效達成狀況,作為下一階段系統實施運作之參考。

由企業自身延伸出來的觀念

Dupont杜邦公司

Dupont杜邦公司原以製造火藥起家,在近兩百年的營運期間,不斷地在安全方面強化,使其成為最安全的公司之一,員工在廠裡的傷害比率甚至小於一般居家傷害比率的平均值。杜邦公司認為安全管理之四個關鍵要點為

(1)塑造安全文化──企業要能承諾並獻身於SHE(安全、健康、環保),使成為企業信仰及核心價值之一部份,並將之顯示於安全使命、哲學、原則,如此在企業營運時就不會有資源搶奪之困惑。

(2)領導及承諾──主管應建立企業的安全使命、哲學及原則,持續行動、支持及強化公司之安全目標及政策,並由高階開始展開至每一層級。

(3)執行安全管理程序──以製程安全管理為例,就包括了技術、設備、人員三部分十四項程序。

技術:製程安全資訊(PSI)、製程危害分析(PHA)、操作步驟與安全實務(常規)(SOP&SWP)、技術變更管理(MOC)四個程序。

設備:設備品質保證(QA)、設備完整性(MI)、局部變更管理(MOSC)、開

車前安全檢查(PSSR)四個程序。

人員:訓練與績效(TR)、人員變更管理(MOPC)、緊急計畫及應變(EPR)、承攬商安全與績效(CM)、事故調查及溝通(II)、稽核(AD)六個程序。

(4)達成卓越運作──組織內每一成員已能獻身及承諾並正確地執行每一工作並將程序變為行動,使之不淪為空談。

 

職業災害補償之相關措施

當然職業害的發生並非我們所樂見的,如果能藉由前述的預防措施完全避免當然是最好的。但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職業害的發生除了與預防措施是否完善有所相關,人本身更是一個關鍵要素。既然人無法如機器一般標準化,便隨時有出差錯的可能,而職的發生往往便在這一瞬間。

 

職業災害的補救措施

既然職的發生不可避免,政府自然得制定相關的補救措施,以避免勞工朋友在遭受生心理的傷害下,還要擔憂家庭的生計問題。以下便是職之相關法令。

 

勞基法

勞工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002428日正式施行)

相關法令實行之成效

讓大家更了解更清楚了解職業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勞工朋友的權益是否更有保障,以下列出了施行前後的比較表,也許現行法令尚有不完美之處,但相信在逐步的檢討與修正後,將更能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與勞資關係的和諧。

 

職業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前後比較表

權益

條文

增加勞保補助

勞保殘廢給付,進行人肉市場大賤賣,一次買斷。

增加對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的失能照顧,新增的生活津貼已向年金制邁進。

第八條

訴訟舉證

災爭議,多半由職工人負責舉證,舉證困難而敗訴。

勞工證詞優先採用,除非雇主能舉證「無過失」,否則直接判定負職賠償責任。

第七條

訴訟救助

司法訴訟的律師費、裁判費、假扣押費是工傷者無法負擔。

工人打官司可免訴訟費、保全及假執行的擔保金,使工人無後顧之憂,雇主不敢輕易逼工人興訟。

第三十二條

罰則

依照勞基法,雇主未依法給予職補償,最高只能處罰六萬元,罰則過輕,等於是鼓勵犯罪。

不肖雇主重罰,處罰鍰五至三十萬,連續處罰至改善止。

第三十三條

資料來源:104人力銀行

 

Case探討:都是RCA惹的禍

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成立於1919年,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及通訊產品,僱用員工約五萬五千人,分佈於全球45個國家,產品廣銷一百多個國家。RCA大尺寸映像管產品銷售全世界排名第一,電視機、錄放影機、音響銷量均居全美第一。59年─81年至台灣分別在桃園、竹北、宜蘭設廠,桃園為總廠,曾多次獲外銷績優廠家第一名,被台灣政府選為模範工廠。

三十年前台灣經濟快速起飛時期,美國家電第一品牌RCA於1960年至台灣設廠,1992年停產關廠,期間雇用員工高達二、三萬人,並多次被台灣政府評定為外銷模範工廠。未料1994年,竟暴發RCA廠嚴重公害污染問題。經台灣環保署調查研究,發現RCA廠多年來直接傾倒有機溶劑,造成廠址的土壤及水源破壞怠盡,連離廠區二公里遠的地下水都含有過量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超出飲用水標準的1000倍!已離職多年的員工更陸續傳出逾千人罹患肝癌、肺癌、大腸癌、胃癌、骨癌、鼻咽癌、淋巴癌、乳癌、腫瘤等各類癌症,專家指出,RCA員工的罹癌率為一般人的20~100倍。RCA公司在環保署的壓力下曾於1996年進行桃園廠區土地、及水源的污染調查,且花費二億多台幣進行土壤整治;但是,罹癌員工仍逐年增加,每年都有人因癌症過世,卻至今未得到任何職災補償。1998年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正式成立,現有會員資料中就有1059人罹患癌症,216人癌症死亡,102人罹患各式腫瘤,而他們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獲得任何的賠償。RCA已關廠了,目前還有十幾億資金在台灣。但2000年底RCA公司向經濟部提出增資再減資,預計將所有的資金都撤走,若不提起訴訟,其資金就能自由的離開台灣。所以,即使面臨如此多的問題與困難,不得不積極串連國內、外關心勞工的律師討論、準備,儘速提出訴訟。更要請司法院免收裁判費、假扣押擔保金,勞委會協助律師補助等。

 

RCA污染事件之補救

針對RCA污染事件,RCA自然有其社會責任,其中包含了對舊有員工的賠償還有原場址的清理善後。以下其相關細節。

廠址清理相關細節

環保署基於RCA舊廠的污染事實,已將RCA舊廠公告「控制場址」,由於RCA公司已被併購,因此我國環保署要求其母公司美國奇異、湯姆笙公司必須針對RCA污染之廠址自行負擔經費進行清理工作,比照美國之環保標準,由環保署負責監督整治。

(一)、成立調查專案小組,研擬因應對策

(二)、要求RCA公司採行緊急措施,避免危害,降低風險

(三)、臨近民井、場內監測井及水井水質調查

(四)、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接裝自來水

(五)、核定整治基準及期限

(六)、成立監督小組,進行實廠整治監督

 

員工補償相關細節

然而雖然RCA公司其傷害台灣勞工的事實極明顯。但諷刺的是,台灣現行法律無法對其作出有效而快速的制裁,以下就RCA之相關賠償事宜提出數點法律缺陷。

 

  1. 現行勞工保險給付標準歧視女性,罹癌女工無法獲得給付。
       
    根據現行的「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的規定,四十五歲以下的女性才能因切除子、卵巢而請領殘廢給付,至於乳房切除、甚至緊鄰乳房的腋下淋巴腺切除,都不算殘廢。句話,法律認對於四十五歲以上的女人來,子卵巢不算有功能的器官;法律也認,對於全體女人來,分泌乳汁的乳房也不算有功能的器官!相較於對於男性生殖器官不分年齡有鉅細靡遺、不同程度傷害的殘障補償規定,明顯是對女性的歧視。 
  2. 外商落跑無法可管
       
    根據外國投資條例第七條,外人不得投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否則可依第十八條規定,取消RCA公司結匯權利。目前經濟部的確有相關動作,但RCA公司可能提起行政訴願,故最重要還要是得自救會循司法途徑將RCA的資金扣留下來,但高達八億的假扣押費,實非自救會所能承擔,值得慶幸的是在律師團的協助下,他們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取得假扣押保證書以供擔保,並且聲請訴訟救助也已獲准。 
  3. 職業病認定的缺陷
       
    職業病的認定要在流行病學研究的基礎上進行,而電子業相關的有機溶劑對人體的危害項目繁瑣,且耗時。日本的水症在政府的追蹤調查下,整整花了十二年才證實是職業病,但在證實前受害人的基本醫療、生活都受到政府的照顧。
    的職業病官司訴訟,多半要求原告(也就是受害人)進行舉證,在相關研究不足、現場已被破壞怠盡、生資料掌握在被告(雇主)手中的狀況下,對受害者更是難如登天。

結論

RCA的污染雖然帶來了許多傷害,但也因為受害者的多方奔走的努力下,加速了台灣司法的改革,法令不斷的修正和改進讓後來的勞工朋友,能在受到職業傷害的時候,獲得更多資源與資方訴訟,以請求合理的賠償。以下列出幾點司法改革的成果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施行
    根據新施行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且「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法院得減免其提供擔保之金額。」
    簡單來說,面對類似像RCA這種「螳臂擋車」的職災官司時,勞工朋友將不再因為付不起昂貴的訴訟費用而放棄向雇主爭取賠償責任的權利,不肖雇主也將不再有機會利用弱勢勞工無助的特性,採取「拖延戰術」,讓勞工因為沒有「銀彈」打官司而放棄責任的追究,而類似「RCA」事件需要高額扣押擔保金的情況,也不再是阻礙勞工保全自己權益的絆腳石。
  2. 民事訴訟法中團體訴訟條文的增列

像RCA事件,受害人可以向同一公益團體登記,然後由這個公益團體提起團體訴訟,訴訟費用集體負擔,未來求償所得金錢歸於全部提起訴訟的受害人。受害者不再需要孤軍奮戰,結合受害者團體訴訟以節省時間和成本。

  1.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訂定

有鑑於RCA事件發生時,雖然環保署對RCA要求負起清理的責任,惟因法令規範不足,執行過程極為不易且成效有限。故環保署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草案,如今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台灣的土地可望受到更深一層的保障,面對廠商非法污染土地時,也不致沒有法源依據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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