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标
- 熟悉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 了解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 掌握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
- 掌握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法的关系
- 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目 录
- 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
- 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 中国劳动法的发展
-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劳动法律关系
-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
- 劳动法的概念
- 劳动法的定义
- 劳动法的特点
-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点
- 劳动法的组成内容
- 劳动法的作用
- 劳动法的概念
- 劳动法律部门
- 国家的劳动法典
- 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
- 劳动法的定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 劳动法的核心:调整劳动关系
- 劳动法的特点
- 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
- 劳动法与民法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
- 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点
- 劳动关系发生的原因是实现劳动的过程,即劳动者要直接参加某种生产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
- 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使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有了联系之后才发生的
- 劳动关系是由职业的有偿的劳动而发生的关系,非职业的劳动、无偿的劳动、义务的劳动所发生的关系都不由劳动法调整。
- 现代劳动法主要制度
- 就业促进制度
-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
- 劳动标准制度
- 职业技能开发制度
- 社会保险制度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 劳动标准的具体内容
- 最低工资标准
- 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
- 劳动法的作用
-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手段
- 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劳动法中劳动者的权利
- 就业
- 获得劳动报酬
- 休息
- 安全健康
- 享受社会保险
- 接受职业培训
- 组织工会
- 参与企业管理等
- 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
- 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
- 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了法律条件
- 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和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同时,也使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不中断》
- 劳动法的发展历程
- 劳动法产生时间
- 劳动立法的开端
- 二次世界大战后劳动立法的特点
- 劳动法产生时间
- 劳动法产生时间:资本主义开始进入自由竞争阶段的19世纪初
- 劳动立法的开端
- 劳动立法的开端: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 二战后劳动立法的特点
- 各国宪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出现了倒退的情况
-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侧重于改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标准
-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范围不断扩大,劳动法的内容也得到充实。
- 中国劳动法的发展
- 我国劳动法的开始时间
- 新中国成立前劳动立法特点
-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立法特点
- 我国劳动法的相关年限
-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
- 劳动保障部成立后立法的特点
- 我国动法的开始时间
- 我国劳动法的开始时间: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之后
- 新中国成立前(1919-1949)的劳动立法特点
- 劳动立法不发达,法律文件数目少
- 不同性质的劳动立法并存,各自作用于自己的政权区域内
- 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军阀政府制定的劳动法规的有效时间普遍较短
- 劳动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保护标准较低
- 劳动法规的实施效果不理想。
- 新中国成立前劳动立法的种类
- 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 北洋军阀政府的劳动立法
- 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
- 我国劳动法的相关年限
- (1949.10-1957)年初步建立时期
- (1958-1965)年初步发展时期
- 1978年12月DXP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 1981年的相关文件《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
- 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社会报险都规定基本原则。
- 198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是国家加快劳动制度改革的标志
- 1987年的相关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 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1993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1993年劳动部立法文件《劳动监察规定》诞生
-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自1995年1月1日执行
- 1994年10月8日至12月26日又出台17个配套规章为劳动法的发展标志。
- 1998年成立劳动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法规
- 我国《劳动法》
- 基本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核心:调整劳动关系
- 重点:确定劳动标准
- 劳动保障部成立后立法的特点
- 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出台一系列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劳动行政法规。
-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 用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有关条例和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建设中得到重视。
-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宪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权
- 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
-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 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 我国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权利。
- 对公民来,意味着享有就业权和择业权
- 对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 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 对公民来说,应该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通过多种就业方式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各项义务。
-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意味着有权组织和安排职工参加劳动,并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任务。
- 宪法对劳动者保护的权利
- 劳动权
- 劳动保护权
- 休息权
- 职业培训权
- 物质帮助权
- 企业民主管理权等。
-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 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
- 偏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 当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 平等保护
- 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没有民族、种族之分)
- 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 全面保护
-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法定权益、约定权益
- 基本保护
- 主要指最低限度的保护
- 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 双重价值取向
- 主要指劳动力资源配置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双重价值取向
- 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
- 计划经济下是国家直接管理下的行政配置,劳动法的任务是促成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确立和完善以市场配置机为主,以行政配置机制为辅的劳动力资源配置体制。
- 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
- 主要指企业内部对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劳动时间和劳动量的安排,即劳动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
- 劳动法律关系
- 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
-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 劳动法律关系的定义
-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结果体现。
- 首先,两者形成的前提条件不同。
-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交换为前提,是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双方在交换劳动的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和法规的存在为前提的,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要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法律和法规存在,否则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 其次,两者的内容和效力不同。
-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事实关系。如果国家没有制定调整某些方面劳动关系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方面的劳动关系没有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则这些劳动关系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也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 工会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 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劳动力
-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
- 劳动行政主体指劳动行政机关、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
-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主要是指劳动行政相对人按照劳动行政主体的管理要求实施的行为以及所支配的物和无形资产,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即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行为,即用人行为。
-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定义
- 标准劳动规划的内容
- 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
- 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
- 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
- 劳动规则效力的前提
-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定义
-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
-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
- 录用、调动和辞退
- 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责
- 工作时间
- 处分
- 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内部劳动规章的内容
- 劳动合同管理
- 工资管理
-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 工时休假
- 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程序
- 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具体表现
- 它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实施,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都必须受劳动规则的约束,全体职工、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当以内部劳动规则为依据。
- 职工与单位因执行内部劳动规则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 内部劳动规则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 劳动规则效力的前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总则
- 促进就业
-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工资
- 劳动安全卫生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职业培训
- 社会保险和福利
- 劳动争议
- 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
-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立法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享用的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国家]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主管单位]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wal-markt规定14为最小工作年龄]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定义]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及变更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情况]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确定无效合同的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种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很多高科技企业都采用了保密协议的办法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已于2003年12月30日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wal-markt的“供应商标准”中包括:安全问题、报酬、工时、童工、歧视、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的每六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或每日历日工作数不得超过14小时,至少每七天有一天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