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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规定

来源:乌哈旅游

民法典规定禁止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称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方式包括干涉、盗用、假冒等行为。姓名权与名称权在主体、数量、专用性和转让性上有区别。保护姓名权和名称权是法律的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关于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规定有哪些

姓名是自然人的外在标志,是将其与他人进行区分的关键,因此,姓名权是重要的标表性人格权。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比如,公民王鹏在成年之后将自己的名字改为王海鹏,这个依法是可以的。此外,《民法典》第1023条第1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二、姓名权和名称权有哪些区别

我们使用的姓名从法律角度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在生活中很多人将姓名权与名称权混淆,从法律维权的角度讲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如下:

1、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

(1)法人;(2)个体工商户;(3)个人合伙。

2、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3、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4、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三、常见的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自然人的姓名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侵害。根据本条规定,实践中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干涉他人决定或者更改姓名、名称。例如,丈夫强迫妻子变更为自己的姓氏。

2、盗用他人姓名、名称。例如,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宣传。

3、假冒他人姓名、名称。例如,冒用他人姓名上大学。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姓名权和名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人格权利。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则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常见的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包括干涉他人决定或更改姓名、盗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宣传以及假冒他人姓名。因此,保护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合法性和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利是我们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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