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苗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了新发乡农业的大力发展,兴办绿色产业,振兴农村经济,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为了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种苗名称、品种、数量、质量:______
二、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供货方在供完订购种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交货地点:___。
3、交货时:供货方出具《品种纯度质量保证书》和《植物检疫证》。
三、运输方式、运费:___
从交货地点起以汽车方式运输,购方自行负责。
四、交付定金:
数额(金额大写)___,时间:___。
五、结算方式和期限:
苗款分两次付清,签订本合同时付___%定金,其余___%的苗款在需方验苗上车后立即全部付给供方。
六、双方责任:
1.供方:保证所供种苗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2.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苗。
七、其他因素: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苗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民法典及种苗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种苗或提供坏烂种苗的,供方必须向须需方赔偿一切损失(土地、人工等费用);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需求数量,因提供不准确而导致供方提供多余的种苗的,超出的种苗由需方自己承担。
九、种苗质量发生纠纷:
由县农业种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可增加合同副本。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
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苗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副本。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新发乡农业服务中心保存一份存档,新发乡党政办保存一份存档。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法定代表:______
签定地:______签定地: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