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买方负责施工装饰工程所需材料供货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及加工具体要求。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订单要求、包装标准、订单尺寸要求以及定尺、上机费收费标准。
1.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卖方向买方提供符合5237-20国家标准的高精级铝型材。
本工程用铝材免收装车费、包装纸及包装费等常规费用。
2.所有铝型材按国标5237-20高精级标准执行。
型材合金成分及物理性能都符合6063-5和6063-5规格标准,氟碳喷涂和粉末喷涂型材符合国标。
3.包装标准及要求:氟碳喷涂和粉末喷涂型材表面粘贴黑白膜,中间复合纸包装最外层使用牛皮纸包装,包装重量为不低于50公斤/吨,因卖方包装运输原因导致铝型材受损由卖方承担,外包装处须标注卖方单位的名称、商标、厂址、铝型材的规格及型号、生产日期、质检部门检印等。
装运后每个铝型材须妥善隔离,而且要防雨水、防潮、防磕划伤,适合长途运输及搬运。
包装物应使用无污染的合格材料。
若由于包装不佳而使货物受损,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且包装物不做回收。
4.订货清单必须清晰列明型号、数量、长度、表面处理、材质、质量标准、要求交货期限、单位名称、联系人和电话等,特殊要求必须加以注明,所有订单均需签字盖章。
卖方收到买方的订货清单后两天内确认,并回传订单回执予买方复核。
第三条: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
2.交货方式:卖方负责汽车运输,验收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买方负责卸车。
3、卖方按买方所下的材料订单先后顺序交货,卖方按顺序排产。
4、买方收到卖方铝型材后应当天清点数量是否有误,并在提货单上签收,交卖方送货业务人员带回,如收到货数与发货数量有出入可在提料单上注明,并及时与卖方核对。
第四条:运输方式:
1.卖方应以最适合保护产品质量、性能的汽车运输方式运送货物,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包括数量、外观、性能等方面)均由卖方负责。
2.如买方要求改变运输方式,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产品交货时间:
1.20-1-20开始加工生产,开模15天,生产周期20天,运输5天,第一批材料交货时间为20-3-1(单元体),第二批材料交货时间20-3-10(框架)。
2.补料周期10天,运输5天,补货的单价仍执行综合单价。
3.总供货周期为20.01.20~20.04.20。
4、铝型材到货时,卖方应随货提供的资料如下:
①铝锭产地证明书(提供复印件,份数由买方要求);
②氟碳喷涂和粉末喷涂型材20年质量保证书(提供复印件,份数由买方要求);③油漆原产地证明(提供复印件,份数由买方要求);
④《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工程报验的一切相关资料;
⑥装货单(原件多份)等。
以上文件在验货前提供,否则不予支付材料款。
第六条:新开模要求
1.卖方按买方提供的型材截面图进行深化设计,买方确认后卖方可模具生产和型材试挤压(确认图纸包括图纸所标示的所有数据)。
2.本次鄂尔多斯国泰商务广场工程需型材截面由买方负责提供图纸,卖方作为专业的型材生产厂家,有责任复核买方提供的型材截面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批量生产之前必须进行试配装,并得到买方书面认可。
3.80套模具的开模周期不超过15天。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买方付给卖方壹拾万元作为定金。
2、第一批供货量达到合同总量的30%,同时买方质量验收合格,确认了到货清单后,15日内支付该供货量60%的货款;第二批供货量达到合同量的60%,同时买方质量验收合格,确认了到货清单后,支付第二批供货量货款的60%;最后一批合同量的40%,在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到货款的85%;若买方资金紧张,卖方承诺接受买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六个月内),同时不影响供货,买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到已供货总价款的95%,并抵扣壹拾万元的定金;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
3、卖方提供发票时按实际发货量提供发票。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型材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5237-20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
货到工厂当天对材料的品种、数量进行验收。
买方在加工前,拆开包装,对型材公差和表面质量进行验收,如有问题买方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48小时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在10日内将质量完好的材料补给买方。
2.卖方必须严格控制铝锭进货质量,铝锭须用00级铝含量99.7%的纯铝锭,不得使用0或掺入生产中产生的废料。
3.卖方出具每批铝型材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出仓单、发票、保证型材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如属铝材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同时承担买方一切损失。
第九条: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设计更改、减少或取消订单所生产部分的型材由买方负责,卖方可按当月铝锭价的90%回收处理,产品的加工费和铝锭差价由买方负责。
如买方已提货,需运回卖方处处理的型材,重量以买方退回到卖方工厂实际过磅重量回收(除包装物后重量)为准,运费由买方负责。
2.买方逾期付款的,须向卖方支付逾期部份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及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
3.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供货,由于通知不及时造成供货延误而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
4.材料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后,买方应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品种、数量、单据的验收。
5.当卖方按订单要求完成生产后,卖方需在20天内完成提货,如超期未提完货,则会推迟新单的生产周期。
第十条: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所供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所交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卖方应当无条件补货。
3.卖方逾期交货的,须向买方支付逾期部份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卖方进场的材料,必须符合买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国家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确保进场材料合格率为100%,并在材料进场验收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材料材质证明(合格证)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及其他的有关执行合同过程中的往来信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内容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两份,收到订金之日起生效,至完成该工程全部供货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