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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积金怎么提取公积金?

2024-07-03 来源:乌哈旅游

本文介绍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问题,包括提取条件和流程。提取条件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流程包括提供提取证明文件、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和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等步骤。

法律分析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问题:

1. 职工需提供提取证明文件,向原单位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原单位需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有哪些?

(一)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

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综上所述,职工如果离职要想提取公积金,就到原单位那里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证明,原单位开具了提取公积金的申请证明之后。由职工到分中心或者管理中心去开具提取申请,在管理中心收到提取申请书后会,对当事人的公积金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会出具提取通知书,当事人签字之后就可提取了。

结语

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供提取证明文件,向原单位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原单位需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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