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公司内部营造鼓励员工干事业,支持员工干成事业的积极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推动公司的超常发展,根据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特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发包方为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为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现任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刘某、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以下称承包者),自愿承包经营该分公司,承包期限暂定为五年,自 年一月三十一日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乙方为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制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本协议承包方内容为:按规定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以质量、安全指标、综合治理、方针目标实现率作为挂钩考核指标。乙方承包经营基数一经确定,则挂钩指标值在承包期限内不变。
第四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上缴给甲方管理费执行标准:
1、由乙方总承包上海市范围内工程的,按工程总产值4%向甲方上缴管理费。
2、由乙方总承包外省(市)工程的,按工程总产值3%向甲方上缴管理费。
3、由乙方承接的上海市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乙方应按工程的总产值2%,向甲方上缴管理费。
4、由乙方承接外省(市)的分包工程,乙方应按工程的总产值1.5%,向甲方上缴管理费。
5、若甲、乙双方共同承接的工程项目,管理费上缴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议。
第五条 乙方在承包期内应完成下列指标:
一、甲、乙双方本着双赢的原则,甲方鼓励乙方多接工程,多做工程,乙方当年完成和超额完成产值达到1亿元后,甲方收取管理费的费率则随之下调,下浮率仅用于第四条1、2、5款,对第四条3、4款的费率不再下浮。
1、完成产值≤1亿元,收取管理费4%。产值1亿元至3亿元,每增加1000万,则收取管理费下降0.1%。
2、产值≥3亿元,收取管理费2%,不再下浮。
二、质量指标:(详见附件一)。
三、安全生产指标:(详见附件二)。
1、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
2、工伤事故频率不超过0.8‰。
3、安全生产规定的基础管理工作(可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制)。
四、质量方针目标实现率:100%。
五、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工程部上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质保期满时的质量征询记录。
第六条 乙方上缴甲方工程管理费结算方法:
1、乙方在工程所在地开设工程专用帐户,将所承建工程的工程款收入资金,存入该帐户,专款专用,双方控制,甲方监督使用,乙方不准以任何方式擅自挪用工程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对外投资,不得将资金拆借至外单位。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银行贷款。
2、管理费收取按工程付款情况,同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在收取工程款的同时,由乙方将资金划入甲方的帐户,并以利润的形式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3、乙方开具工程款发票后,凡涉及施工产值的营业税、工程合同签证费等,均按国家及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
4、凡乙方发生的应缴甲方的管理费、应承担的营业税、合同签证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由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政策可享受免税待遇或总承包单位已承担了有关税金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递交有关文件资料。
6、凡属乙方名下的工程款,除应缴甲方的部分外,保证金额划入乙方帐户,甲方不处置或占用乙方资金。但甲方有权对乙方财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帮助监督和审计。
7、乙方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设置帐户,进行资金管理。月末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并在规定时点内上报甲方。
第七条 奖罚措施:
1、工程属国家或省(市)重大工程、工程规模超亿元(包括1亿元左右的),必须被评为省(市)级以上的优质工程,若被评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或中国市政金奖的将一次性地给予重奖(奖额按工程规模的0.1%—0.3%左右);如果,连省(市)级的优质工程也评不上,则按工程规模0.1%的比例扣罚。
2、乙方必须确保承包合同段工程质量达到业主要求的各项指标,凡经整改合格的单位工程,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按该单位工程造价的1%罚款。
3、综合治理、文明施工等挂钩指标的奖罚,(参照附件二)。
4、乙方如不能及时上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工程质保期满时的质量征询记录,则乙方上交甲方的管理费额度上调0.5%。
第八条 甲方有权按承包协议规定,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文档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生产经营实绩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甲方应当按承包协议规定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在职责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生产设备的帮助,协调乙方生产过程中可能碰到的技术攻关难题。
第十条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1、承包期内,双方均不得无故中止协议,非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则视为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如甲方发现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的行为,可由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情形除外。
2、违约责任的承担。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另一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
一、甲方发现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
1、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影响到甲方资质或社会信誉的。
2、乙方在承包期内,有违法经营、违法乱纪行为,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4、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5、丧失商业信誉。
6、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7、有不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恶意行为。
8、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中止本协议。终止履行协议后,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且在一个月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向乙方(分公司经营承包者先生)追索由于解除协议所造成的任何支出、损失及费用,同时追索罚款,罚金为上述损失及费用之和的20%。
第十二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作增订时,经甲乙双方商定签字盖章后,形成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方盖章,双方代表签字后正式生效。本协议有效日从20_年一月一日起算。
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工程有限
分公司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经营承包人(签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