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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篇4

2024-07-16 来源:乌哈旅游

  答辩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王刚买卖凶宅,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一、驳回原告程立轩提出的与被告王刚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返还房款28万元

  三、驳回原告请求被告王刚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答辩人王刚是否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答辩人程立轩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刚的儿子的确在这套房子中犯下了杀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时已经王刚已在此居住了许久(3年?),并将屋内一切关于凶案的物品丢掉并打扫干净,直到向程立轩出售房屋时,房屋的居住情况已达到适居的客观标准。

  在带被答辩人程立轩查看房子,与程立轩洽谈房屋买卖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王刚对程立轩提出的问题均作出了真实客观的回答。程立轩若对凶宅有忌讳心理,自应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历史,王刚没有义务告诉程立轩关于房子的一切细节。因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需将凶杀案告诉买方,所以,王刚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该买卖合同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轩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刚 z20xx年x月x日号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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